養護申請須知
養護申請 申請要點
一、收容對象:
居住國內,因家人無暇照顧或行動不便之老人,需仰賴專人照顧且無須護理技術以外之醫療需求老人為主。
二、養護收容條件:
需設籍本國,且無法定傳染病、精神疾病、或開放性肺結核、性病等者。且需有法定親屬委任本中心代為照護者。(公費就養者由地方主管機關出具委託書)。
三、養護類別:
- 公費就養老人:具備本縣列冊低收入戶資格,經縣府核可安置者,其養護費用由政府全額補助。
- 自費就養老人:非政府列冊低收入戶資格者,養護費用自行或家屬負擔之。
就醫約定:
受照護人情況如突然轉急或有其他意外事故,本中心逕送適當之醫院診療,診療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均由受照顧者自行負擔。
有以下情況之一者,本中心恕無法受理照護:
精神病患者,患有法定傳染病、具暴力行為及嗜菸酒等。
養護申請 申請流程
養護申請 申請手續
一、公費就養者:
由縣府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之。
二、自費就養者:
由本人或親屬、法定代理人檢附左列表件向本中心行政組申請。
- 養護申請表。
- 戶口名簿或全戶戶籍謄本。
- 身分證影本。
- 最近看診診斷書且足以證明無法定傳染病之報告,或同意由本中心帶往指定醫院檢查,費用自付。